香港收金资料来源要点
以下八份资料分别对应香港贵金属交易商监管、内地黄金进出口管理和翠绿金业主体信息三个方面,逐份提炼与收金业务相关的要点。
一、香港端监管
1. 香港海关: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监理
- 监管依据: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第 615 章),202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,由香港海关执行。
- 注册门槛:业务中进行总额 12 万港元或以上的交易须注册,低于此额无须注册。
- A 类与 B 类:A 类只做 12 万港元以上的非现金交易;B 类可做现金交易,须全面遵守反洗钱规定。
- B 类义务:客户尽职调查、保存交易记录、申报可疑交易。
- 罚则:未经注册进行交易,最高罚款 10 万港元及监禁 6 个月;非香港交易商未提交现金交易报告,最高罚款 5 万港元及监禁 3 个月。
- 过渡期:已有商户须在 2023 年 4 月至 12 月内完成注册,新商户须在交易前取得注册。
2. 香港海关: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常见问题
- 贵金属范围:金、银、白金或铂金、铱、锇、钯、铑、钌,不论成品或非成品。
- 指明交易:金额不少于 12 万港元的非现金付款交易;指明现金交易:总额不少于 12 万港元的现金付款交易。两者都包括分次进行但相互关联的交易。
- 豁免对象:银行、当铺、特定金融机构,以及非香港交易商。
- 费用:A 类申请费 260 港元、年费 195 港元;B 类申请费 1,970 港元、续期费 1,060 港元,另每名人员适当人选评定费 650 港元,证书有效期 3 年。
- 非香港交易商: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——不是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;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;每个公历年在港经营不超过 60 天。
- 现金交易报告:非香港交易商进行指明现金交易,须在交易完成后一天内或离港前(以较早者为准)提交报告;9 个月过渡期不适用于非香港交易商。
3. 香港海关: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系统(登记册查询)
- 海关的网上注册与查询平台,用于提交 A 类、B 类注册申请及续期。
- 提供注册人登记册公开查询,可按名称或注册编号核对一家公司是否已注册、属于 A 类还是 B 类。
- 用途:与任何香港收金方签约前,先在登记册核对其注册状态;核对翠绿在港有无关联注册主体,也用此系统。
4.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:海关侦破非 B 类注册交易商进行指明现金交易案
- 案情:一家本地钟表公司在不是 B 类注册人期间,进行了总额 12 万港元以上的贵重产品现金交易;公司其后已注册为 A 类。
- 违反条文:第 615 章规定,除 B 类注册人外,任何人不得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过程中进行总额 12 万港元或以上的现金交易。
- 罚则:一经定罪,最高罚款 10 万港元及监禁 6 个月。公布时一名 41 岁公司董事正协助调查。
- 启示:持 A 类注册并不等于可以收现金;现金收金必须是 B 类。
二、内地端黄金进出口
5.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: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
- 适用对象:住所地在深圳的法人、其他组织,进出口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黄金制品。
- 须办准许证的方式:一般贸易;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;海关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。
- 免办准许证的方式:加工贸易方式进出;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场所与境外之间或相互之间进出;维修、退运、暂时进出境。
- 申请条件:生产、加工或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,须有生产场所和设备、环保达标、连续 3 年年均纳税不少于 100 万元;外贸经营企业须为海关认证企业且连续 3 年年均纳税不少于 300 万元。
- 非一批一证:有一年以上准许记录、近 6 个月单向进口或出口准许记录不少于 6 笔的,可申请。
- 办理: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提交,人行深圳市分行货币金银处受理;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(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);不收费。
6. 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
- 定义(第二条):黄金指未锻造金,黄金制品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。金条、金锭属于「黄金」。
- 黄金进口资格(第八条):须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或做市商;或年矿产金 10 吨以上、境外黄金矿产投资 5,000 万美元以上的综合类会员矿企;或连续 3 年年纳税 2 亿元以上、境外有色投资 1 亿美元以上的矿企;或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企业。
- 首次交易要求(第六条):进出口黄金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登记并完成首次交易。
- 审批机关(第七条):黄金进出口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;黄金制品由人行省级分行、深圳市分行审批。
- 免证方式(第二十条):加工贸易;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;维修、退运、暂时进出境;进口免税品;个人携带或寄递合理自用数量。
- 准许证效期(第十七条):一批一证 3 个月,非一批一证 9 个月且有效期内不限通关次数。
- 禁止行为(第二十四条):转让出借证件、超范围进出口、擅改用途、进口黄金不按规定在交易所登记交易等;构成走私的由海关处理(第二十六条)。
- 效力:施行后废止 2015 年第 1 号令及 2020 年第 3 号令,施行日期待定。
三、翠绿金业主体信息
7. 百度百科:翠绿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
- 集团总部位于深圳,主营黄金、铂金、镶嵌及翡翠首饰的设计、开发、生产与销售。
- 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为集团旗下控股公司,前身为深圳市翠绿投资有限公司,2008 年 10 月更名。
- 2009 年 1 月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「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」资质。
8. 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信息公开:深圳市翠绿黄金精炼有限公司
-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0300664156681R;许可证编号 91440300664156681R001V。
- 经营场所: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村百达街黄升发工业区 A1 栋。
- 行业类别:贵金属冶炼;排放涉及颗粒物、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及 pH 值、悬浮物、化学需氧量等废水指标。
- 有效期:2026-09-24 至 2031-09-23(第 5 版)。
- 意义:持有效排污许可,满足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中的环保达标条件。